第512章 秦王的目的(1 / 2)
赵桓默然。他虽久居深宫,但并非对这些一无所知,只是以往或被蒙蔽,或无力改变。
“所以,陛下问臣,‘立宪’与之何干?”陈太初目光灼灼,“立宪之要义,首在‘限权’与‘明责’。将君王、朝廷、官府之权力,框定于律法、章程之内。陛下试想,若君权、相权、官权皆有法度可循,不得恣意妄为,那么,下至州县胥吏,还敢如此肆无忌惮地盘剥小民么?朝廷征一文税,地方就敢加收三文‘火耗’、‘脚钱’的乱象,是否可稍戢?此其一。”
“其二,在于‘分利’与‘均富’。”陈太初语气愈发坚定,“臣所要的新政,非是要夺富济贫,更非杀鸡取卵。臣要的,是让天下人,尤其是最多数的农人、工匠、小商贩,能凭自己的劳作,获得一份足以温饱、乃至小康的生活!官府之职,在于制定并执行清晰、稳定、合理的税赋政策,在于修桥铺路、兴修水利、抵御天灾、维持公平市易,在于为百业有序进行提供保障,而非与民争利,更非盘剥百姓以自肥!”
“以农为本,此乃国本,臣无异议。然农之苦,在于看天吃饭,在于产出有限。故需以商通有无,以工增其利。待工商渐盛,财富渐增,则需以商之利,反哺于农。譬如,可设‘常平粮储’,丰年以略高之价收农人余粮,歉年以平价或赈济售出,平抑粮价,保障农人生计。可以商税之部分,专项用于修筑各地河渠、陂塘,增强抗灾之力。可鼓励工商之家,投资于新式农具、良种培育,提高农事效率。如此,方是以工补农,以商哺农,而非一味抑商,或任其盘剥农人。当然,此乃长远之策,眼下,当以赈灾、安民、恢复生产为第一要务。”
赵桓听得入神,眼中迷茫渐去,思索之色渐浓。这些理念,与他自幼所学的圣贤之道、帝王之术,颇有不同,但细细思量,却又觉得切中时弊,直指要害。
陈太初见其意动,趁热打铁,继续勾勒他心中的蓝图:“至于朝廷之架构……臣以为,可在现有三省六部、台谏之基础上,加以厘清、革新。核心在于‘分权’与‘制衡’。”
“司法、行政、监察(执法)之权,需相对分离。譬如,刑部、大理寺掌司法审断,但侦缉、提拿之权,可另设独立之机构作为监察。地方州县之行政长官,不得随意干预司法。此为司法独立之雏形,以防权大于法,屈打成招。”
“行政之权,亦需分层、分事。中央之政事堂总揽国政方针,各部分司其职。地方则需明确州县长官之权责,并设相应之佐贰官、曹司进行分权与监督,防止一人专权,欺上瞒下。”
“监察之权,除现有御史台、谏院风闻奏事、纠弹百官外,更需强化其巡查地方、审计钱粮、接受民诉之权能,且监察官员自身亦需受监督,形成制度。”
“而最高之裁决与协调机构,臣以为,可设一‘国事会议’或‘最高资政院’。其成员,不全由陛下钦点,亦不全由朝臣推举。可由各地推选之‘民代表’、商会公推之‘商代表’,与朝廷指定之‘官代表’,三分其一,共同组成。凡涉及国计民生之重大政策、法令、税赋调整,或遇有各部、地方权责不清、争执不下之事,皆可提交此会议审议、协调、裁决。陛下您,为国家元首,可为此会议之最终裁断者或召集人、主持人,但具体政令之施行,需经此会议议定程序,以昭公信,防专断。地方州县,亦可仿此设立相应之‘民情咨议会’,使地方耆老、士绅、商贾、乃至有德行之农人,皆有渠道反映民瘼,监督官府。其中,农人代表之比例,断不可低于三成!盖因天下百姓,十之七八皆为农人也!”
“至于代表如何推选,任期几何,权限若何,此皆为具体细则,可容日后召集贤达,详细议定。然其根本原则,在于让不同阶层之声音,皆有上达天听、影响决策之可能,在于打破少数人垄断议政之权,在于防止政策一味偏向权贵豪强,而罔顾亿兆黎庶之生死!”
陈太初一口气说了许多,停下略作喘息,目光炯炯地看着赵桓。赵桓早已听得心潮起伏,面色变幻不定。这套构想,简直是对他过往认知中“君权神授”、“乾纲独断”理念的彻底颠覆!让那些田舍郎、操持贱业的商贾,甚至是那些他平日里根本不会多看一眼的农夫,居然能与朝廷命官,甚至与他这个皇帝,在某种程度上“共商国是”?这……这简直是亘古未有之奇谈!
但,内心深处,一个声音却在隐隐告诉他:或许……这正是解决历代王朝“其兴也勃焉,其亡也忽焉”宿命的一剂良方?或许……这正是避免“官逼民反”悲剧重演的根本之道?父皇的悲剧,汴梁的血火,难道不正是因为上下壅塞,民情不达,权贵恣意,最终导致矛盾总爆发么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