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91章 意识身份(三)(1 / 1)
与此同时,其中一个克隆体(或者说,一大批克隆体)犯了罪——而且是非常严重的罪行——然后主动自首,准备承担后果。那么,你应该起诉谁呢
这很大程度上取决於这些克隆体之间的“连接紧密程度”。如果他们確实是完全独立的个体,那么就只有一个人犯了罪,其他人要么是无辜的,要么可能是共犯。而且,在这种情况下,他们每个人都应该拥有投票权。但如果他们仍然属於同一个“超级意识”,那么所有克隆体都应该被认定为有罪,而且他们甚至连一票都不应该拥有——因为通常情况下,重罪犯是没有投票权的。
当然,在这两种极端情况之间,还存在一个非常模糊的中间地带:在这个地带中,你既能看到他们属於“单一意识”的证据,也能看到他们拥有“独立人格”的跡象。这可不是科幻小说,在小说里,结局往往会被描绘得黑白分明、简单清晰。所以,此刻我建议你听从自己的直觉:你认为他们是拥有各自投票权的独立个体,还是应该被认定为有罪的“集体意识”
我们先换个角度来思考,之后再回到这个问题上,但请你记住自己此刻的答案。如果说我们的本质是所有经歷的总和,那么增加或减少某些经歷,就会改变这个“人”本身。
假设我们拥有编辑记忆的能力,比如可以刪除一段痛苦的经歷。有些人会认为不应该这样做,因为我们正是由这些或好或坏的经歷塑造而成的。另一些人可能总体上同意这个观点,但会提出:“你看,这个孩子亲眼目睹了自己的父母被残忍地杀害,我们不必刪除『父母死亡』这件事本身,但至少可以把她目睹杀人过程的那一分钟从她的记忆中抹去。这样一来,她依然记得父母已经去世,但不会再承受那段恐怖画面带来的创伤。”
这种说法確实很难反驳。不过,最大的爭议点可能在於,她还是个孩子,我们是在替她做决定——即便她非常愿意接受这种记忆编辑。但她毕竟还不是成年人,无法独立做出这样的选择。
反过来想,如果我们给一个孩子“植入”记忆呢比如,把一场数学讲座的內容植入到他的记忆中。对於成年人来说也是如此:如果有人替你去听了一场数学讲座,然后把讲座內容的记忆转移给你,同时也转移给了其他人,那么拥有了这些记忆的你,是否在某种程度上变成了“另一个人”
这与观看这场数学讲座的高清录像有本质区別吗或许没有太大区別,就像是观看一场超高清晰度的录像而已。但这个问题其实很棘手,因为它似乎暗示著,此刻我的一部分身份正在“烙印”到你的身上——而事实上,这种说法也並非完全没有道理。
我们的性格中有很大一部分是从父母那里继承来的,是他们將自己的特质“烙印”在了我们身上。而且,与我们互动的人,確实会在很大程度上改变我们的性格,改变我们身份中很重要的一部分。
我们再从另一个角度思考:如果我们的本质是记忆的总和,而我克隆了一个与自己在意识和身体上都完全相同的克隆体,这个克隆体在被创造出来后立刻就犯了罪——那么,即便我没有扣动扳机,也不记得这场犯罪,我们也很难证明我是无辜的。
在这种情况下,我们甚至可能需要採用“积极辩护”的方式——即在法庭上,被告需要主动证明自己的清白,而不是由控方来证明被告有罪。比如,“鲍勃射杀了托德”这一事实,或许可以排除合理怀疑地被证明(比如鲍勃自己承认了),但鲍勃声称自己是出於自卫,那么他就需要证明这一点。
回到克隆体犯罪的案例:我们可能会辩称,那个克隆体存在精神问题,或者犯罪的动机是在克隆过程之后才產生的,等等。如果我们无法证明这些,那么我和克隆体可能都会被判入狱,甚至可能被判处死刑。
同样的逻辑也適用於“有人刪除了自己犯罪的记忆”这种情况。有些人会说:“没有记忆,就没有罪责。”但美国的法院並不认同这种观点。在美国法律中,已经有一些关於“犯罪后失忆”的判例:
在1971年的“peoplev.hoyt”案中,一名患有慢性酒精中毒的男子不记得自己犯了偽造罪,但他依然被判定有罪。
在1963年田纳西州的“leestv.state”案中,即便被告不记得自己犯了杀人罪,法院依然维持了对他的死刑判决。
在这两个案例中,法院的判决都不是基於“被告在撒谎”这一假设(儘管陪审团或法官可能认为被告在撒谎),但这並不意味著这些判决一定是正確的——不过,这確实是美国法律中的先例,供你参考。
当然,失忆在量刑时可以被视为一个“减轻处罚的情节”,但法律目前还没有太多地涉及“身份可能是一个可变动、灵活的概念”这一问题。
我再提出一个设想供大家思考:你被一个刚刚犯了谋杀罪的人绑架了。他把自己过去一年的记忆转移到了你的大脑中,其中包括那场谋杀案以及他犯罪的原始动机;与此同时,他也把你过去一年的记忆转移到了自己的大脑中,並且刪除了你们两个人大脑中关於“过去一年”的真实记忆。这个过程是不可逆的。
更让人恼火的是,现在你也拥有了犯罪的动机,而且你也认为受害者“罪有应得”。那么,我们应该起诉谁犯了谋杀罪此外,对於绑架和精神伤害,又应该起诉谁是起诉拥有犯罪记忆和动机、同时也是绑架受害者的你,还是起诉那个不记得任何犯罪行为、只记得自己被绑架的绑匪
我们再给这个设想增加一个“同情因素”:他之所以选择绑架你,是因为你是当初撞死他孩子的那辆车上的乘客。当时开车的是你的好朋友,他因为在摆弄收音机而没有集中注意力,导致了事故。你为了保护朋友,撒谎说那个孩子是突然衝到马路上的。虽然没有人真正相信你的话,但你的谎言製造了“合理怀疑”,使得你的朋友最终没有被定罪。
当然,无论多么疏忽,意外撞死人都算不上谋杀,但这个孩子的父亲却不这么认为,他想要復仇。於是,他杀死了你的朋友,並和你交换了关於这场谋杀的记忆。
如果这是一本小说,我或许会设计这样一个情节:最后发现,当时开车的其实是你,而你的朋友替你顶了罪,你撒谎是为了保护自己。然后,你和那个孩子的父亲会在故事中互相瞪著对方,陷入极度的恐惧之中——要么因为自我厌恶而自杀,要么因为盲目仇恨而互相残杀。
但这不是小说,所以我们仍然需要弄清楚:应该起诉谁犯罪以及,犯了哪些罪这里涉及谋杀、绑架,更不用说“强行刪除他人记忆”或“强行给他人植入记忆”这种行为了——我想,这种行为至少会被认定为与强姦一样严重的罪行。
之后,“积极辩护”和“减轻处罚情节”或许会发挥作用,但首先你必须確定:到底要起诉谁起诉什么罪名